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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监察委职责解读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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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设监察委职责解读理论学习-PPT模板×省×市监察委员会职责解读/理论学习—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XX.XX 主讲:XXX—第23、24页附赠本PPT内5351字全文文字资料,欢迎购买使用。,目录/议程1机构性质与职能定位2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3职能运行与合署办公4执法衔接与自身监督5监察委议事决策6随模板附赠全套文字资料,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把握国家监察机构运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前言,—第1章—1机构性质与职责定位机构性质与职能定位,1机构性质与职责定位王岐山同志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 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专门机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监督执法的专责主体并不是十分清晰,党的纪检、行政监察、检察侦查、腐败预防、行政审计乃至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都负有反腐职责。《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职能,只能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施监督,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监督范围窄且独立性和手段不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查处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职务违规违法行为不在查处之列。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业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反腐职责是其基主业派生出来的。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过去反腐败监督执法的专责主体—,  中央决定改革监察体制,将政府的监察、预防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部门整合,组成集中统一的反腐败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不仅实现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而且实现了对腐败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一体化治理,彻底改变了反腐败责任主体分散的状况。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职能的明确,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职能相对应,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党内与党外双管齐下的腐败治理格局。  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反腐败专责机构,政府和检察的同体监督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异体监督,不仅可增强对权力制约的刚性,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反腐败抗干扰能力;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国家监督权,可突破地方部门壁垒,实现行政违法和职务犯罪查处的有机统一,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克服检察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激活被压抑的监察、侦查权能,可催生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在动力,实现查办案件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多部门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专责机构,—第2章—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与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制定。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将是传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类新型的权力——监督执法权。这一权力包括监督、调查、处分、预防四项基本权能。其中,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处分权是核心权能,预防权能则是监督权能的必然延伸,监督权主要通过调查处分权和预防权来实现。, 调查权  调查权即依法揭露和查证违规违法和犯罪的权力,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职的法律手段。调查分为一般性调查和特殊性的调查。  一般性调查就是对监督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依据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收集,查证核实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规性手段。  特殊性调查又称刑事侦查,它是对监督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的强制性调查,具有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特征。当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可能触犯刑律时,就要立案侦查,这是国家监察权中最具威慑力的权力和最重要的基本权能。处分权  处分权即对调查的违法问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定性并决定给予何种处理的权力。从监察委员会的处分手段看,根据违法问题严重性的不同,处理手段依次包括给予监察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公职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大层次。一方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定性和给予处分;一方面对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进行预审,决定移送起诉和不移送起诉。处分权是监督制约调查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设置,具有证据审查把关、保证办案质量、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执法的价值功能。, 预防权  预防的手  预防权即依托监督、调查、处分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采取发送监察建议、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违法问题发生的职能。预防职能,可以是针对个案的,也可以是针对类案的;可以是发案后的事后预防,也可以是主动介入的事前预防。段,应当是多元化的,包括:针对发现的问题发送监察建议完善制度或加强管理,从而强化他律;针对公职人员自身加强教育,从而强化自律;针对整个社会公众加强宣传,争取公众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宣扬廉洁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腐败违法行为的预防权、一般调查和特殊调查权、审查处分权,这与腐败从违规违法到犯罪的关联性特征高度契合,符合主动性调查与被动性审查程序性制约的法治精神,创新了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并用的腐败治理模式,增强了腐败预防的前置性和有效性。同时,为取消社会反映强烈的“双规”措施创造了条件。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体现了侦、诉、审独立运行和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理及其以权制权的控权法则,增强了法治反腐的公信力。与腐败发展关联性特征契合符合主动调查与被动审查制约的法治精神创新非刑事手段与刑事手段并用的模式为取消“双规”创造条件体现侦、诉、审独立,—第3章—职能运行与合署办公,  任何一项国家职能的运行,都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开展。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调查处分,应依照严格的流程进行:【获取线索】通过受理公民举报,审计、海关、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腐败信息线索,审查评估后决定是否调查。【决定调查】对决定调查的案件采取非强制性的秘密调查方式。经调查核实其腐败问题不构成犯罪的,由审查部门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调查结果】没有腐败事实存在的依法撤销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做出立案侦查决定。【侦查和后续】案件进入侦查后,依法采取传唤、讯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电子监控、技术侦查等手段。侦查终结后审查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移送检察院起诉、不起诉作非刑事处罚或撤销案件处理。职能运行流程,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委员会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责运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升级版”,意味着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向双轨运行模式的转变。现行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主要突出党内执纪问责监督,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双轨运行模式意味着既有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优化。监察内设机构需从现有的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设置衔接紧密、制约有效监察内设机构。形成党纪检查、国家监察并行的内设机构格局。双规运行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契合了从“破纪”到“破法”、从违规违法到犯罪的腐败滋生规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运行机理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党员成为国家公务员主体的客观性,决定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关联性,是党的自身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合署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党内执纪问责为主行政监察难以发挥单轨运行模式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双轨运行模式破纪>破法违规违法到犯罪契合了腐败滋生规律80%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0%党员成为国家公务员主体的客观性,决定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关联性,是党的自身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合署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  合署办公是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结合,但不是职责权限的错位和混用。执纪与执法要严格实行手段措施的分开。由于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对象属于违纪违规性质,尚未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因而只能采取一般调查手段,不能使用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只有立案审查,并按程序进入刑事调查环节后,才能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依法逮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与之相应,现行纪委的“双规”措施将会取消。这是监察执法与纪检执纪在性质、手段上的重要区别。只有实现执法与执纪的严格分离,才能充分发挥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腐败防控优势,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冤假错案,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执纪与执法有机结合执纪与执法手段分开一般调查手段与强制措施严格区分取消“双规”措施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第4章—执法衔接与自身监督,  实践表明,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国家监察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为保证国家监察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擅权现象发生,必须要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要:加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国家监察权力及运行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内请示报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建立完善监察权力的合理分工制约和程序制约机制,比如依托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等机构、机制,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分工、制约和监督;要建立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要完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比如监察机关查处腐败犯罪案件,就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腐败违法案件的非刑事处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诉,由法院依法裁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不断提高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法治化水平;要建立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项调研、执法检查、听取报告、工作测评等监督的落实,确保政协对监察工作提案办理的受理和反馈,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为保证国家监察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擅权现象发生,必须要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紧密衔接,是巩固监督执法成果,实现反腐法治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范和实践要求看,必须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监察机关查处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复制件)送达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将审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监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应将不起诉的决定及理由通报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办案工作衔接,针对面临的新问题和阶段性工作,双方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研究、协调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重大案件起诉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和司法流程,需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消除了信息孤岛现象;要建立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司法会计、司法鉴定等专业技术资源共享有利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执纪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的专业性结论达成共识,避免重复工作,节约了时间和资金。要建立介入支持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共同研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指导、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意见。,—第5章—议事决策,  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原则、审议事项、工作程序、调查决策等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组织原则审议事项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中央纪委、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工作程序调查决策  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内。,—第6章—全套文字资料随模板附赠6随模板附赠全套文字资料,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把握国家监察机构运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监察委员会的机构性质与职能定王岐山同志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专门机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监督执法的专责主体并不是十分清晰,党的纪检、行政监察、检察侦查、腐败预防、行政审计乃至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都负有反腐职责。《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职能,只能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施监督,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监督范围窄且独立性和手段不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查处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职务违规违法行为不在查处之列。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业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反腐职责是其基主业派生出来的。中央决定改革监察体制,将政府的监察、预防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部门整合,组成集中统一的反腐败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不仅实现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而且实现了对腐败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一体化治理,彻底改变了反腐败责任主体分散的状况。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职能的明确,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职能相对应,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党内与党外双管齐下的腐败治理格局。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反腐败专责机构,政府和检察的同体监督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异体监督,不仅可增强对权力制约的刚性,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反腐败抗干扰能力;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国家监督权,可突破地方部门壁垒,实现行政违法和职务犯罪查处的有机统一,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克服检察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激活被压抑的监察、侦查权能,可催生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在动力,实现查办案件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二、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与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制定。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将是传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类新型的权力--监督执法权。这一权力包括监督、调查、处分、预防四项基本权能。其中,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处分权是核心权能,预防权能则是监督权能的必然延伸,监督权主要通过调查处分权和预防权来实现。调查权的配置。调查权即依法揭露和查证违规违法和犯罪的权力,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职的法律手段。调查分为一般性调查和特殊性的调查。一般性调查就是对监督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依据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收集,查证核实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规性手段。特殊性的调查又称刑事侦查,它是对监督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的强制性调查,具有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特征。当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可能触犯刑律时,就要立案侦查,这是国家监察权中最具威慑力的权力和最重要的基本权能。处分权的配置。处分权即对调查的违法问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定性并决定给予何种处理的权力。从监察委员会的处分手段看,根据违法问题严重性的不同,处理手段依次包括给予监察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公职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大层次。一方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定性和给予处分;一方面对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进行预审,决定移送起诉和不移送起诉。处分权是监督制约调查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设置,具有证据审查把关、保证办案质量、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执法的价值功能。预防权的配置。预防权即依托监督、调查、处分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采取发送监察建议、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违法问题发生的职能。预防职能,可以是针对个案的,也可以是针对类案的;可以是发案后的事后预防,也可以是主动介入的事前预防。预防的手段,应当是多元化的,包括:针对发现的问题发送监察建议完善制度或加强管理,从而强化他律;针对公职人员自身加强教育,从而强化自律;针对整个社会公众加强宣传,争取公众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宣扬廉洁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腐败违法行为的预防权、一般调查和特殊调查权、审查处分权,这与腐败从违规违法到犯罪的关联性特征高度契合,符合主动性调查与被动性审查程序性制约的法治精神,创新了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并用的腐败治理模式,增强了腐败预防的前置性和有效性。特别是查办腐败犯罪案件监视居住等侦查措施的运用,适应了腐败犯罪隐蔽性、高智能的调查取证需求,同时,为取消社会反映强烈的“双规”措施创造了条件。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根本上改变了刑事司法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体现了侦、诉、审独立运行和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理及其以权制权的控权法则,增强了法治反腐的公信力。三、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运行与合署办公任何一项国家职能的运行,都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开展。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调查处分,应依照严格的流程进行:通过受理公民举报,审计、海关、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腐败信息线索,审查评估后决定是否调查。对决定调查的案件采取非强制性的秘密调查方式。经调查核实其腐败问题不构成犯罪的,由审查部门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没有腐败事实存在的依法撤销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做出立案侦查决定。案件进入侦查后,依法采取传唤、讯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电子监控、技术侦查等手段。侦查终结后审查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移送检察院起诉、不起诉作非刑事处罚或撤销案件处理。合署办公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责运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升级版”,意味着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向双轨运行模式的转变。现行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主要突出党内执纪问责监督,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双轨运行模式意味着既有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优化。监察内设机构需从现有的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设置衔接紧密、制约有效监察内设机构。形成党纪检查、国家监察并行的内设机构格局。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契合了从“破纪”到“破法”、从违规违法到犯罪的腐败滋生规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运行机理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党员成为国家公务员主体的客观性,决定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关联性,是党的自身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合署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合署办公是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结合,但不是职责权限的错位和混用。执纪与执法要严格实行手段措施的分开。由于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对象属于违纪违规性质,尚未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处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状态,因而只能采取一般调查手段,不能使用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只有进入第四种形态即立案审查,并按程序进入刑事调查环节后,才能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依法逮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与之相应,现行纪委的“双规”措施将会取消。这是监察执法与纪检执纪在性质、手段上的重要区别。只有实现执法与执纪的严格分离,才能充分发挥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腐败防控优势,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冤假错案,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四、监察委员会的执法衔接与自身监督实践表明,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国家监察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为保证国家监察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擅权现象发生,必须要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要加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国家监察权力及运行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内请示报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建立完善监察权力的合理分工制约和程序制约机制,比如依托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等机构、机制,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分工、制约和监督;要建立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要完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比如监察机关查处腐败犯罪案件,就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腐败违法案件的非刑事处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诉,由法院依法裁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不断提高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法治化水平。要建立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项调研、执法检查、听取报告、工作测评等监督的落实,确保政协对监察工作提案办理的受理和反馈,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紧密衔接,是巩固监督执法成果,实现反腐法治的关键环节。从法律规范和实践要求看,必须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监察机关查处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复制件)送达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将审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监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应将不起诉的决定及理由通报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办案工作衔接,针对面临的新问题和阶段性工作,双方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研究、协调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重大案件起诉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包含数据平台共享。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和司法流程,需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为执法司法依据的迅速查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岛现象;技术资源共享。司法会计、司法鉴定等专业技术资源共享有利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执纪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的专业性结论达成共识,避免重复工作,节约了时间和资金。要建立介入支持工作机制。介入支持是反腐执法实践的一条经验。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根据对方的提请,经常会提前介入支持,预先熟悉案件或帮助分析案件,便于侦查证据的收集和起诉证据的审查工作开展。介入支持的主要方式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共同研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指导、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意见。文本框内有为第1~4章全文内容 共4415字,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原则、审议事项、工作程序、调查决策等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中央纪委、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三)工作程序。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四)调查决策。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内。文本框内有为第5章全文内容 共936字,×省×市监察委员会职责解读/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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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 这是一套红色的,具有静态风格的PPT模板,共25页;

  • PPT模板封面,中间填写×省×市监察委员会职责解读/理论学习标题文字。

  • PPT模板内容页,由23张红色宽屏幻灯片图表制作。

  • 本模板适合制作有关党政机关的PPT,例如:党政建设PPT和党课讲稿PPT。.PPTX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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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25页
  • 时间:2018-02-05
  • 编号:2931100
  • 类型:VIP模板
  • 格式:w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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